| 教育评价改革“十不得”“一严禁”负面清单 | ||||||||||||||||||||||||
| 2024-01-30 点击数: | ||||||||||||||||||||||||
|
||||||||||||||||||||||||
|
||||||||||||||||||||||||
|
举报电话:0539-6371791 监督邮箱:qyzxjdjb@163.com 1.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 2.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3.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4.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5.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6.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 7.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8.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9.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 10.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11.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