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第五实验小学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
| 2026-01-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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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消防和用电事故隐患,维护学校及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现以《消防法》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并报经校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保护学校及学生的财产生命安全人人有责,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 2.爱护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3.为了避免火险隐患,学校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使用立即没收,拥有者、使用者将被给予警告处分,情况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学校内严禁点燃蚊香、蜡烛,严禁吸烟,违犯者处以警告处分,情况严重者,可从重处分。 5.校园内不得私自接装插座,不得将活动插座放在床铺上使用,一经发现则立即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情况严重者,可从重处分。 6.由于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者,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规范用电,坚决消除一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8.本规定由学校总务处、保卫科负责组织检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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