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第四实验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 2026-01-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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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不得超速。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2、无照驾驶。 3、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5、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校车公司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6、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校车公司各负担共同负担。 三、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照管员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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