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曹庄镇初级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23) | ||||||||||||||||||||||||
| 2023-02-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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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为学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方针,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学校食堂必须按规定项目和标准使用消毒药剂、消毒设施,做好餐具、用具的消毒工作。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有食品留样柜,每餐都要有食品留样。 第三章环境卫生 第七条食堂的内外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应采取必要的灭(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措施。 第八条食堂的内外环境必须与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 第九条食堂的内外环境必须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 第十条食堂的内外环境必须定期消毒。 第四章设备及用具管理 第十一条食堂的设备和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做到离地、离墙、离门窗30厘米。 第十二条食堂的蒸汽房、售饭间、储藏室、更衣室、清洗消毒间必须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第十三条食堂的设备和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做到无油渍、无残渣、无异味,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洁。 第五章加工管理 第十四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分类、荤素分开存放,不得使用变质、污染的食品及原料。 第十五条食品原料必须按照粗加工、精加工、半成品、成品的顺序进行加工。 第十六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 第十七条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成品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清洁工具和餐饮用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加工后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使用或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使用。 第六章饮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水质必须检测合格。 第二十二条供应开水必须有保温设施,不得使用自来水和井水。 第二十三条开水桶应当有盖子,不得使用无盖的开水桶。 第七章成品与半成品保管 第二十四条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冷却并储存在专用冰箱(柜)中,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半成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或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使用或冷藏。 第八章餐(饮)具及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餐(饮)具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到分类使用、分类储存。 第二十七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废弃物必须按照要求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禁止将废弃物随意倒放或倾倒。 第二十九条餐(饮)具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运送、清洗、消毒。运送、处理餐(饮)具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九章食品留样 第三十一条每餐必须留取不少于100g的`食品样品,立即送至当地食品检验机构或检验合格的留样场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学校食堂的餐饮食品进行抽检,并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食堂可以要求学校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不得聘用无健康证的人员。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新招收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并保存2年。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制度,并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进行检验,召回问题食品,停止经营,并及时向所在地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曹庄镇初级中学 2023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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