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店头镇店头初级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 | ||||||||||||||||||||||||
| 2021-03-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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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应有正式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获得充分授权。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四)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五)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养护管理; (六)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七)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八)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九)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四、开展定期自查。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订实施有关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单位资质证件、人员管理信息、管理记录、监管信息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自身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自查应采用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等方式。 1、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2、定期自查。学校食堂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过程自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采购贮存、设备设施运转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状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供餐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对食品安全开展日检查,重点为对从业人员实施晨检、进货查验、储存、加工过程等风险隐患防控,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 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食品进货查验及贮存制度 一、食品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大宗食品要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采购食品时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查验随货凭证、相关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留存每笔购物清单或送货凭证。入库前要对食品的外观、温度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包装破损、标签标识不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食品,不得入库。 三、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可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留存购货凭证。 四、食品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配有足够数量的存放架。食品库房内不得摆放有毒有害物品,摆放个人物品、清洗消毒工具、洗涤剂、消毒剂应设独立隔间或区域。 五、食品贮存应做到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cm存放。散装食品要使用密闭容器贮存,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按照标签标注的保存条件及时贮存。冷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要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外显温度计。 六、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清洗消毒的对象、方法、频率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应明确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责任人员,确保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三、地面应保持经常性的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脏物、干净、卫生。 四、排水沟设明沟的应保持清洁、卫生、通畅,无食物残渣、油污和污水蓄积,设暗沟应保持流水通畅。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转。 五、墙面应保持清洁,无霉斑、污斑,无破损脱落。天花板应保持清洁、卫生,无结尘、无蜘蛛网。 六、烹饪操作台面清洁,无油污、食物残渣,炉台底部等无卫生死角;排烟、排气设施清洁卫生,无油垢沉积、不滴油,油烟管道定期清洗。 七、工作台、水池、工用具及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应清洗,保持整洁。直接接触食品工用具、容器必须清洗、消毒。 八、冷藏冷冻设施内外清洁,定期除霜。 九、定期清洗、维护和面机、绞肉机等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等设备。 十、上述相关内容应形成记录,并建立档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工作。 二、要定期检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基本程序如下: 1、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立即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学校食堂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2、立即组织救治。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患病人员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救治。 3、保护现场。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要保护好食品加工场所、可疑食物、食品用工具容器、留样食品及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等。 4、配合调查。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门反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召回已经销售的相关食品。 5、及时总结,建立档案。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整改、总结等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 四、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关于本单位相关食品的投诉举报,学校应积极调查,妥善处理,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学校分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分餐宜在备餐间(备餐专区)进行,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备餐间应符合相关要求,应安装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紫外线消毒灯,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米以内,在分餐前无人工作时开灯30分钟以上进行空气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备餐专区应符合专用操作区相关要求。 三、分餐人员分餐前应更换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操作时戴口罩,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离开后再次回到分餐岗位工作应重新洗手消毒。 四、分餐用的餐具、工用具每餐做到清洗、消毒、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工用具。 五、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应立即停止供应,并及时上报。 六、烹饪制作成品后的食品应尽快食用,其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或确认无异常后再加热后食用。 学校陪餐人员食品安全制度 一、学校陪餐人员应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在就餐前指定相关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陪餐人员每餐应提前进入食堂,对食品及食品原料的感官性状、食堂卫生环境、餐饮具消毒保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留样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三、陪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及时整改到位: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首饰等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 4、食品加工烧熟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 5、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保障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陪餐人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未采取防蝇措施,食品食用前受到蚊蝇、异物严重污染的;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的; 3、食品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4、中小学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5、食品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6、供学生使用的餐饮具未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 五、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六、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陪餐记录,及时指出存在问题,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七、学校应当将本校陪餐情况在本校校园网或公示栏中进行定期通报。 学校外购食品管理制度 一、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要求贮存。 二、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具备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有资质的供餐单位。 三、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四、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应当明确专人对外购食品(或校外订餐)进行食品留样,并进行记录。 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容器上应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二、应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食品添加剂要专柜(位)存放,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五、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公示工作,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使用量、用途、制作食品的名称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食品留样制度 一、学校(含幼儿园)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须留样。 二、食品留样冷藏设备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0—8℃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25g。 四、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贴好食品标签,标注留样食品名称、餐次、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等信息,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五、食品留样应由专人管理,专门记录留样情况,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量、留样人员、处理时间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留样食品。 临沭县店头镇店头初级中学 2021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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