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石门镇石门初级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 | ||||||||||||||||||||||||
| 2021-04-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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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镇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学校和驻学校内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安全办公室对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部门、科室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学校防火办应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防火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教师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原则,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九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宿舍的主管科室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科室要同学生和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十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学校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县教体局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学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和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专人负责; (二)配备到各科室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科室负责,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检查维修同前款; (三)火灾报警、固定灭火等消防设施等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校、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临沭县石门镇石门初级中学 2021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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