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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实验中学202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案
2025-10-3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yzx/2025-000004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实验中学  发布日期  2025-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实验中学202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案
索引号: linshuxiansyzx/2025-0000043
发布机构: 临沭县实验中学
公开目录: 学生资助
发布日期: 2025-10-31

学生资助政策是国家对每一个困难家庭“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接受公平教育、推进社会进步的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用在急需帮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达到精准资助、爱心帮扶的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要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年级、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德育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评议、年级和校级认定相结合的三级认定办法共同确定,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组织机构见附录)。

1、认定机构包括学校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2、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3、年级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4、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德育处、年级主任、班主任等担任成员。

(三)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发放《山东省教育资助申请表》。

1、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山东省教育资助申请表》。

2、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3、学校对已填写《山东省教育资助申请表》的学生,全部纳入走访系列,进行实地入户走访。

4、高二、高三学年已经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认定,直接纳入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范围。如自愿放弃认定资格,需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交学校资助管理部门。

第三章认定依据、档次及条件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说明: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的资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边缘易致贫、即时帮扶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重点困境学生;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多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负担较重的;

3、父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说明:1、助学金:一等:2500/年、二等:2000/年、三等:1500/ (分春、秋两季发放)

2、免学费等其他资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资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五)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10月)进行一次,次年3月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年级、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学校通过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 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如实填报《山东省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上报学校进行审核走访。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各走访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走访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统筹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组织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初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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