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大兴镇古龙岗初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 ||||||||||||||||||||||||
| 2021-09-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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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成立以刘兴玉校长为组长、付贞校长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三级负责。 困难学生的认定的程序为: (一)学生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公示: (三)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在校学生发送《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在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结合本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及表现情况,依照认定条件,在调查核实的前提下,提出初步名单,提交班级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公开推选。班级评议小组对推选出的困难学生再次复核,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向全班学生公示并上报认定工作组。 第十五条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认定工作组认定审核通过后,将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及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复核审批后,将最终结果通知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认定工作组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生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或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者;或外出通宵上网者;或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该学年未达到合格及以上者;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者均不予资助。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将立即停止助学金余额的发放。此款应当用于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若发现用于请客吃饭、抽烟、娱乐、送礼、转借他人等行为,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降低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档次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大兴镇古龙岗初级中学 2021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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