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教育领域>>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信息>>正文
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22-01-06    点击数:  
 索引号  yszyscjzx/2023-000014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玉山镇玉山初级中学  发布日期  2022-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索引号: yszyscjzx/2023-0000149
发布机构: 玉山镇玉山初级中学
公开目录: 教研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课题。课题管理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教育科学研究方针,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服务;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择优立项、严格过程管理、注重研究效益。

第四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临沂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批临沂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

2.审批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3.管理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5.领导临沂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

6.领导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是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临沂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

2.制定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

3.组织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4.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情况。

5.组织立项课题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工作。

6.组织临沂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立项申报和一次结题鉴定评审。

第八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

第九条临沂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经规划办公室报请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课题申报

1.临沂市的教育工作者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书面推荐。

3.申报课题应以规划课题指南为依据,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全面提升教育质量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应鼓励开展有重要价值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

4.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往承担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计划结题者,不得继续申报新课题。

5.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课题评审与立项

1.课题评审工作由市规划办具体组织,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2. 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为主,由评审专家审阅课题立项申请书,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专家组集体评议,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提名立项。

3.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主持人和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课题评审工作。

4.课题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评审时不予立项:

(1)一般性工作研究;

(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研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

(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

(5)承担以往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完成或近三年内被撤项者;

(6)已经结题的课题,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突破的;

6. 市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立项课题由市规划办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办委托各县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县区级管理机构)和市直学校教科室负责所属范围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市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细化课题实施方案,撰写开题报告,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情况报市规划办委托的课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市规划办的要求,及时撰写课题研究阶段性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市规划办视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学校教科室)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规划办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第十九条经批准立项的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所需经费自筹自理。

第二十条加强对课题研究组织工作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广泛、实践性强的课题可以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的实验学校(实验基地),须经课题所在县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初审,并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然后上报市规划办统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未经市规划办批准,任何单位均无权擅自冠以“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之称号。

2.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

第二十一条课题研究周期可多样化。课题申报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周期的长短。课题研究周期不低于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列入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先查重复率(研究报告的重复率须低于 30%)。课题负责人向市规划办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接受市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由课题负责人向市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办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课题研究未能如期完成,且没有提前半年向市规划办申请备案的,视为自动撤项,以后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成果鉴定由市规划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1.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或通讯评议。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确定,一般为 5~7 人。鉴定专家在认真审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

通过鉴定的课题颁发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2. 成果鉴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主持人和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课题评审工作。

3.成果鉴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专家鉴定并获准延期的规划课题,由市规划办将未通过鉴定的原因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可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七章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办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原则上每四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临沂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