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第五实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 ||||||||||||||||||||||||
| 2026-01-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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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条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六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八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九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每学年召开少代会,少先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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