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石门镇中心小学2021年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 ||||||||||||||||||||||||
| 2021-12-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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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临沭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制定以下细则。 一、考勤项目及规定 教师综合量化按月考勤,实行百分制(迟到早退20%、事假40%、旷工40%) 1.迟到。上班、上课、值勤、点名(或签到)不及时等,视为迟到,一次扣量化积分2分。 2.早退。一次扣量化积分2分。 3.旷工。旷工一天扣100元,扣量化积分20分。 4.请假。每月请事假2天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天扣10分。请假不到半天按小时计算,三小时按半天,每月请事假超过3天(含3天)不享受乡镇补贴,超过5天以上的每天扣100元,当月考勤量化积分为0分。 5.在重大活动中迟到、请假、旷工的,一次按三次计算。 6.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学校要在每月三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中心小学计财室。 二、请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请销假审批手续 1.各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2.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请假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给学校存档,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婚、丧、产、病假由教师个人书面申请,学校校长审核签字盖章报中心小学审批。(按照沭教字2020年新修订的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临沭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要求执行。) 2.事假:镇内各小学教职工请假1天以下,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报中心小学批准。各小学学校校长请假一天及以上必须报中心小学批准备案;非特殊情况每周一、周五不得请假。请假六个月以上的须中心小学审核后报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按照2020年新修订的《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临沭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10.不履行学校安全值班任务的。 (二)旷工的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扣发绩效工资、问责或纪律处分。 1.当月累计缺勤5个工作日以内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2.当月累计缺勤5至10个工作日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3.当月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4.连续缺勤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予以行政立案调查处理。 5.凡在一年内被诫勉教育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被效能告诫一次后又缺勤达到诫勉教育问责或效能告诫的,给予行政立案调查。 6.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报人社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四、本规定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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