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大兴镇大兴初级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 ||||||||||||||||||||||||
| 2021-09-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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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沭教字〔2017〕32号】,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出规定如下: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享受婚假待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二)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有关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在我县教育系统工作的,给予护理假7天。 3、根据(1)、(2)款的产假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常规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的情况可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扣除。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7、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不坐班。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2至5天的丧假; 2、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3、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四)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卡、发票复印件等,其中病历卡、发票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单位负责人陪同到县教体局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鉴定,由医院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病假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五)事假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事假管理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寒暑假、丧假等)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超过控制天数,按旷工处理。 4、事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学校按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婚、丧假由校长审批。 2、事假:教职工请假半天(含)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半天以上1天(含)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5天(含)以内由校长批准; 教职工请假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校长审核后,报县教体局人事科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须由学校校委会研究通过,并经校长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 ,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产假人员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常规生产的计划生育假需携带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其中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经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单位分管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送交县教体局人事科,分管局长、局长分别审批签字后,其中一份《请假报告单》留县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存档。 3、请病假应携带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体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学校负责人审核,县教体局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复查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 (五)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分管人员携带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县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3、教职工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对于包庇、隐瞒不报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各项补贴等。 3、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一半年终绩效工资;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全部年终绩效工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整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扣发全部年终绩效工资,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报人社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旷坐班、旷课、旷会等界定和量化 (一)坐班 1、教师严格按照坐班时间进行坐班。坐班时间严禁串岗,凡教干检查时不在者记作旷班。 2、教师在坐班时间内严禁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 3、坐班时间以学校规定或通知为准。 (二)上课 1、教师上课以学校上课铃声落为准,未进教室者为迟到。 2、迟到15分钟者为旷课。 3、上课时教师无故到教室外为溜堂,溜堂10分钟同旷课论处。 4、下课时间未到,提前离开教室为早退。 5、无故拖堂者同迟到论处。 (三)集会、集体备课 1、教师应按规定时间或学校通知时间按时点名或参加会议。 2、集会中旷会、迟到、早退同上课论处。 3、集体备课无故不参加按旷班论处。 (四)考勤检评细则及处罚 1、正常请假期限内不扣分(婚假、产假、丧假、公差、培训学习、病假等履行符合上级规定的请假) 2、旷班每节课在量化考评勤项中扣5分。 3、迟到、早退、溜堂每次在量化考评勤项中扣2分。 4、旷课一节在量化考评勤项中扣10分。 5、集会、考试期间及学校有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所考勤项目按平时2倍计算。请假必须有校长批准。 6、有事确实不能到校请假者,打电话给校长请假并安排好课,到校后一天内立即补假条,否则按旷工扣分。 六、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其他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 2、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学校在每月按局要求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体局人事科。 七、本规定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冲突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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