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大兴镇古龙岗初级中学】临沭县大兴镇古龙岗初级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 ||||||||||||||||||||||||
| 2023-02-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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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校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出规定如下: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享受婚假待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二)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有关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在我县教育系统工作的,给予护理假7天。 3、根据(1)、(2)款的产假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常规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的情况可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扣除。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工作量。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7、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不坐班。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2至5天的丧假; 2、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3、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四)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卡、发票复印件等,其中病历卡、发票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单位负责人陪同到县教体局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鉴定,由医院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病假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五)事假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事假管理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寒暑假、丧假等)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超过控制天数,按旷工处理。 4、享受年休假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5、事假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学校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和规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2、事假、病假:教职工请假3天以下,由学校领导批准,病假在3天以上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医院不含外县(区)医院)疾病证明。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学校应派员探问,并将探问情况向学校报告。事假、病假15天及以上向局人事科备案。 半天由教导主任批准 , 一天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3、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出差。请假2天以内报局人事科和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以上或到市外出差须报局长批准。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 ,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产假人员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常规生产的计划生育假需携带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其中病历和发票复印件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供)。 3、请病假应携带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体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长期病假申请,学校召开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 (五)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分管人员携带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县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3、教职工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 三、旷工的界定和处理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处理程序 1、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学校要委派2人以上本校教师将书面通知送达其本人或直系亲属,限其在1天内返校;若遇到拒签的,由送达通知书的人在通知书上注明送达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签的有关情况并签名。 2、旷工连续达7天,学校必须委派2人以上本校教师再次将书面通知送达其本人或直系亲属,限其在3天内返校上班;3天内返校,要对其本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若遇到拒签或3天后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在市级及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返回工作岗位,同时停发工资。在登报期间内返校上班的,要求其本人书写返校上班保证书,并申请复薪,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处理后,予以复薪;逾期仍未返校上班的,学校必须在一周内向局人事科上报相关材料,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材料内容:⑴学校书面报告1份,含离岗者的基本情况、离岗时间、动员教育情况以及处理意见。⑵学校书面通知原始材料或市级及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材料。后由局人事科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人社部门予以解聘处理。 (二)处理办法:凡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扣发绩效工资、问责或纪律处分。 1、当月累计缺勤5个工作日以内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2、当月累计缺勤5至10个工作日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3、当月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100元/每天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4、连续缺勤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予以行政立案处理。 5、凡在一年内被诫勉教育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被效能告诫一次后又缺勤达到诫勉教育问责或效能告诫的,给予行政立案调查;擅自离岗复薪后再离岗的,申请复薪时给予加重处理。 6、凡教师超假或擅自离岗,学校故意隐瞒的,经调查核实后,教师按有关规定处理。校长(含主持人)、经办人及审核人给予以下处理: ⑴学校对教师超假或擅自离岗故意隐瞒不报1人次的(当事人不被立案处分的),扣发该学校校长20%、经办人员及审核人员10%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增加隐瞒不报1人次的,就增加扣发校长、经办人员及审核人员当年度20%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学校对教师超假或擅自离岗故意隐瞒不报被上级部门立案处分1人次的,扣发该学校校长30%、经办人员及审核人员20%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故意隐瞒2人次及以上的,校长、经办人员及审核人员扣发当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学校对教师超假或擅自离岗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相关人员给予效能问责、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 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考勤月报档案归案制度 1、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教职员工在校期间的活动,如课后托管、晚自修坐班、值班值日值勤等要纳入学校考勤管理。考勤实行钉钉打卡头像签到方式,考勤原则上每天不少于四次,考勤时间与作息时间做到基本同步。不准使用人工签字方式。 学校规定按照办公室公布考勤时间钉钉考勤,并每天上午二三节,下午二三节坐班查班。 2、学校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教职工的考勤、批假登记、汇总及上报工作,每月10日前,学校要上报上一个月本校教职工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局人事科。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学校设立考勤专门档案。各类考勤表要求经办人员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核签名,校长把关签名后,分门别类归档备查。 4、考勤材料归档后要保存五年以上,并将考勤结果作为教师年终考核奖励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前置条件。 五、本规定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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