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第四初级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 ||||||||||||||||||||||||
| 2021-03-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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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 四、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五、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六、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七、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工会组织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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