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第三初级中学校产检查制度 | ||||||||||||||||||||||||
| 2023-02-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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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建立必要的校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校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校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2、校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3、校内所属各室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各室凡有新增固定资产,均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校总务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4、建立健全校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室责任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5、对校产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6、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购置各类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8、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校长批准,总务处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9、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10、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各室调整时,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分管校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归还所用固定资产。 11、学校建立校产清查制度。总务处每年末(或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12、学校应保证固定资产采购、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为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提供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修购基金,以补充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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