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 | ||||||||||||||||||||||||
| 2025-11-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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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了王长城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29认定工伤(2025)364号),因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相裕磊将车牌号为鲁Q251CA重型半挂车登记挂靠在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期间聘用王长城为该车司机,2024年12月10日下午,相裕磊安排王长城驾驶鲁Q251CA半挂车从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运输石子至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穆圩山正混凝土搅拌站,当晚20时00分许,王长城在山正混凝土搅拌站卸完货后,被发现在其驾驶的货车驾驶室中晕倒,后被送往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王长城经抢救无效于发病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王长城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被挂靠单位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临沂市临沭县创业大厦四楼433室 联系电话:0539-2983230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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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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