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第12期) | ||||||||||||||||||||||||
| 2025-09-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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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22裁量阶次A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仅为安全生产事故埋下了隐患,更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一行为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严重漠视,是对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极大损害。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安全管理和投入,确保为员工提供充足的、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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