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第11期) | ||||||||||||||||||||||||
| 2025-08-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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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1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19裁量阶次A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安全设备的维护不是“成本”而是“投资”,忽视维护极容易造成事故,其后果远超预防性维护的投入。企业需将维护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设备维护制度,明确维护周期、责任人和维护标准,确保安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同时,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设备维护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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