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第10期) | ||||||||||||||||||||||||
| 2025-08-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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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19裁量阶次8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安全设备是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免受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这些设备就会从“安全屏障”退化为“心理安慰”,甚至可能成为安全隐患本身。 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设备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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