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五期) | ||||||||||||||||||||||||
| 2025-05-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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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临沭县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4人没有三级教育培训档案)。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法定责任,必须真实、完整记录,不得流于形式。本案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核心原则,警示企业必须将培训记录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避免因形式主义或疏漏承担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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