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十二期) | ||||||||||||||||||||||||
| 2024-12-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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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安全设备在预警设备异常、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不到位问题成为事故发生的“病灶”,为强化警示,扎实做好风险事前防范工作,现向社会曝光两起“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关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山东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11月27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到山东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用1台电炉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沭县某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12月3日,根据科室移交的隐患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临沭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临沭县某机械有限公司1台铸造用熔炼炉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控制系统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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