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临沭县北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李娟、吴平) | ||||||||||||||||||||||||
| 2025-01-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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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北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李娟、吴平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沭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拖欠职工李娟、吴平工资拒不支付。我局依法要求你单位足额支付李娟、吴平工资,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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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沭县北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李娟、吴平.pdf】 附件【临沭县北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娟、吴平.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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