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处罚经典案例 | ||||||||||||||||||||||||
| 2024-11-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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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4年某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反映临沭县某小区居民私自在小区居民楼内接装燃气热水器,误将水管与燃气管道混接,导致该单元楼地下管网进水,46户用户停气13个小时及燃气设施损坏。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了现场勘查,查明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装燃气设施,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执法部门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处理结果: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Y20-20093CF“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的”违法程度“严重(日输出气量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立方米的)”,处罚裁量标准为“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离不开居民的安全守法意识,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据统计分析,90%的燃气爆炸事故均由于燃气用户安全意识薄弱,使用不当造成,发生燃气事故不仅会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还会殃及邻里。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使用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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