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七期) | ||||||||||||||||||||||||
| 2024-09-25 点击数: | ||||||||||||||||||||||||
|
||||||||||||||||||||||||
|
||||||||||||||||||||||||
|
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七期)
典型案例 1、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异地执法检查组移交的异地执法检查问题移交表及移送证据材料,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R0201反应釜温度传感器已损坏,但该反应釜仍然继续使用(反应釜温度为关键控制指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5号第1档的规定,对临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和外在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经常性”主要是指“维护、保养”的周期,因安全设备不同,这里的“经常性”的具体周期也不同。“定期检测”中的“定期”也要根据安全设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都要确保安全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应有作用。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R0201反应釜温度传感器已损坏,这说明该公司未对上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