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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四期)
2024-06-1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4-000007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四期)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4-0000076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 2024-06-17

“一案双罚”外包外租典型案例


1、临沂某管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管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临沂某管业有限公司将公司北厂房出租给临沂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期间没有对临沂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安全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临沂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案。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相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临沂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该公司将该厂房提供给山东某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提供该公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临沂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近年来,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问题,及因违法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以上2起典型案例的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对承租(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厂房、项目、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要做好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细化外包外租准入条件、管理职责和检查重点,做到安全责任不随外包外租而外转,绷紧安全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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