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期) | ||||||||||||||||||||||||
| 2024-05-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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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3月22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苯酚、甲醛、甲酸、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企业应深刻意识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不规范,会对其从业人员以至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企业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积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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