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预公告——沭征预公告〔2023〕8号 | ||||||||||||||||||||||||
| 2023-10-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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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预公告 沭征预公告〔2023〕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沭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收回土地预公告: 一、拟收回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该宗地位于沭河大街以北,正大街以南,杏林御园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沭街道利民社区、镇北社区。 地块2范围:该宗地位于沭河大街以北,正大街以南,杏林御园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沭街道利民社区、镇北社区。 地块3范围:该宗地位于沭河大街以北,正大街以南,杏林御园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沭街道镇北社区。 地块4范围:该宗地位于沭河大街以北,正大街以南,杏林御园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沭街道镇北社区。 二、拟收回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收回土地地块1-4,拟用于临沭县森林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以上地块拟收回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0月1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临沭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收回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8万元。 拟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收回土地涉及农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临沭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收回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临沭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 被收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收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丽华,联系电话:0539-6219102。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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