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期) | ||||||||||||||||||||||||
| 2023-06-28 点击数: | ||||||||||||||||||||||||
|
||||||||||||||||||||||||
|
||||||||||||||||||||||||
|
1、临沭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环保节能型锅炉及配件加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案。 2023年4月2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型环保节能型锅炉及配件加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山东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桃胶液项目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2023年3月1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西北侧新增6个反应釜(用于年产1000吨桃胶液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等资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为建设项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很多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不配套,往往是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但安全设施还没有落实到位。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导致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