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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2023-06-1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csblj/2023-000019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linshuxiancsblj/2023-0000196
发布机构: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 2023-06-15

以案释法

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案情回顾:2022年11月,接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我县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情况属实,同日,执法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本案中,该公司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规定;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30282C℉违法程度“轻微(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裁量标准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30087CF违法程度“轻微(未履行1至2项职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中该公司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该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情节均符合“轻微”违法程度,并考虑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2023年1月10日,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处罚款15000元整;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款10000元整。

城管提醒: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有的安全责任。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在施工作业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该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因此,执法部门对涉案公司进行查处,就是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重视不负责的行为。因此,针对性的运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相关职责的普法宣传,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对公众特别是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警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加强对安全隐患的重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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