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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2022-11-2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2-000008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2-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2-0000086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 2022-11-28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有效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决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奖励条件的事项。

二、举报方式

可采取当面、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0539-6231365;

(二)电子邮箱:lsxhbjzlb@ly.shandong.cn;

(三)受理地点:临沭县沭新东街28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119办公室,邮政编码:276700。

二、受理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

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九)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十)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对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的举报奖励事项,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十一)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十二)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四、奖励领取流程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申请举报奖励;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申请奖励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本单位将严格做好各项保密工作,保护好举报人的权利,切实形成群策群力、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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