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临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 ||||||||||||||||||||||||
| 2022-03-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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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 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提请县政府牵头组织核查。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受理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举报受理机构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各级受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举报受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档案台账,严肃财经纪律,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情况报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县级主流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 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一)通过书信、网络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要记录在案。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排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验明身份后实名领取现金奖励。举报人、匿名举报人无法联系或未约定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4日。原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办法》(沭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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