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 ||||||||||||||||||||||||
| 2025-11-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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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其中,2026年2月1日至5月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森林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销售、燃放孔明灯;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林区及周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用火要严格监控、加强管理。 四、根据我县森林资源情况,划定苍马山林区、冠山林区,三山、夹谷山、玉山、小蒙山、羽山等集体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区内居民生活用火、其它生产用火、进入的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要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并服从相关单位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林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5252119、6211096),并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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