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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0-11-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0-000019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0-0000197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1-20


当前,我县已进入新一年度森林防火期,由于汛期雨水丰沛,林下可燃物生长茂盛,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临沭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则上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临沭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包括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部分商品林区域)。

三、禁火的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在非森林防火区可能引发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灾的区域禁止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爆破等工程用火;

5.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6.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五、其他规定

1.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的,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控下进入森林防火区,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6.一旦发现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山林,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进行劝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电话:110(公安机关);6250966(县森林消防大队);6211096(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本《禁火令》自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次年5月31日。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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