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 ||||||||||||||||||||||||
2022-09-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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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关于印发<临沂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临金监字〔202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受理线索举报部门)。 第四条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网格员、村干部、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监测预警并将其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0539-6216696)、网站(www.linshu.gov.cn)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予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跨县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县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举报线索经受理线索举报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被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线索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为举报人保密。 受理线索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三条受理举报线索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上级领导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受理线索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受理线索举报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受理线索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2017年11月29日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发布的《临沭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临沭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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