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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2026-09-04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4476049/20260904-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索引号: linshuxian4476049/20260904-00001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 2026-09-04

临沭县味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临沭县味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临沭县味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 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上述112家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单位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附件【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112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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