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沭征公告〔2026〕1号 | ||||||||||||||||||||||||
| 2026-08-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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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山东临沂临沭石埠子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山东临沂临沭石埠子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6〕122号)批准征收土地0.4385公顷(本公告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东至华山村(周官庄村)水浇地,西至华山村(周官庄村)水浇地,南至华山村(周官庄村)水浇地,北至华山村(周官庄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云镇周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涉及土地权利变化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同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或者权利人申请,依法对涉及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交付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贾萍萍,联系电话:0539-6219102,联系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附件:山东临沂临沭石埠子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6年 8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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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临沂临沭石埠子 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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