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明确我县困难群体和非居民用户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2026-07-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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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便捷、高效落实,减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负担,根据《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25〕1505号文件进一步落实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难点堵点问题,增强群众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优惠对象 享受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困难群体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 享受居民水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主要限定在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领域,具体由民政、卫健、教体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非居民用户范围进行明确。享受居民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的非居民用户范围按照省发改委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困难群体价格优惠政策 (一)水价方面 城市低保户和特困居民家庭第一阶梯(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综合水价减免0.4元/立方米,按照2.6元/立方米执行。超出第一阶梯部分的水量不予优惠。(《关于调整临沭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沭价格发〔2018〕1号、《关于调整临沭县城区居民阶梯基本水价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25〕12号) 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居民家庭享受每月2立方米水费减免政策,超出部分按农村居民用水价格1.55元/立方米执行。(《关于制定临沭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沭价格发〔2013〕 5号) (二)电价方面 按照省发改委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三)气价方面 城乡低保户和特困居民家庭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以内)气价减免0.21元/立方米,按照2.20元/立方米执行,超出第一阶梯部分的气量不予优惠。(《关于调整临沭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21〕6号、《关于临沭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24〕12号) (四)热价方面 城乡低保户和特困居民家庭用热价格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由19.00元/立方米/采暖期减免为18.00元/立方米/采暖期。(《关于调整临沭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15〕4号) 三、非居民用户价格优惠政策 用水价格执行3.15元/立方米(《关于调整临沭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沭价格发〔2018〕1号、《关于调整临沭县城区居民阶梯基本水价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25〕12号) 用气价格执行2.65元/立方米(《关于调整临沭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21〕6号、《关于临沭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24〕12号) 用热价格执行19元/立方米(《关于调整临沭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沭发改价格〔2015〕4号) 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按照省发改委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价格优惠政策,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政策的落地落实,确保困难群体和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用户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县民政局:负责明确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困难群体的范围,强化困难群体的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向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水电气热公用事业企业推送困难群体名单,确保困难群体能够及时获得补助和价格减免。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对采取发放补助方式进行优惠的,确保覆盖所有困难群体、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并指导各公用事业企业落实好价格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依法查处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非居民用户享受居民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名单(主要是养老、托育、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等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明确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和认定标准,及时将名单推送给公用事业企业。 各公用事业企业:配合做好信息提供、名单核查、政策宣传、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对实行价格或用量减免方式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切实减免到位。 各相关单位及公用事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生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原价格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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