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 ||||||||||||||||||||||||
| 2024-10-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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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第九期) 典型案例 1、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9月5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帮扶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吴某某(2024.2.26入职)、李某某(2023.10.1入职)、张某某(24.2.15入职),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8号第2档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之一,是政府安全监管的四大支柱之一,是保障人民生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将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如果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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