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沭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西至沭河,北至327国道-青石路-白旄街,东至青云镇、临沭街道与玉山镇、蛟龙镇边界线,南至蛟龙镇、临沭街道、郑山街道与大兴镇、店头镇边界线形成的闭合区域;
2.文物保护单位、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6.输变电、燃气、燃油、通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8.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上述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职责分工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
(二)限放区要求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2.不得从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掷;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4.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5.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在特殊场所、时段燃放及影响公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
附件【临沭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划图.png】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