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亲朋向社会公众集资合法吗 | ||||||||||||||||||||||||
| 2026-06-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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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及单位内部面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但是集资对象超出了亲友范围,通过亲友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集资项目,事实上构成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已涉嫌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本案两名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家电商店。在经营过程中二人为筹集周转资金,许诺支付年利率为15%至24%不等的利息,向同学、亲友并通过同学、亲友介绍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主要用于经营活动。至案发,二人共吸收存款共计167.1万元,归还借款本金10.8万元。最终,该二人被人民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案手段 1.利用经营家电商场的事实,吸引融资。该夫妻二人在2003年初即成立大型家电商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借此使投资人放松警惕,后续通过偿还部分利息的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 2.通过同学、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首先取得同学亲友信任,然后同学亲友利用自身人脉关系继续向他人介绍不法分子发行的理财产品,扩大集资参与人范围。 案件警示 投资人应警惕有一定产业支撑的经营者以周转资金为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论经营者是否有产业依托,其融资渠道均不得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亲友及单位内部特定对象以外的人吸收资金,否则将涉嫌非法集资。作为投资者,也要清醒认识到,任何经营都有风险,一旦经营不善,将无法偿还曾许诺的高额回报甚至无法偿还本金。希望投资人理性投资,拒绝任何非法投资活动;同时应警惕亲友介绍的明显超出正常回报率的投资行为,远离非法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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