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入股实质是变相非法集资 | ||||||||||||||||||||||||
| 2026-05-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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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投资入股为名,承诺保本高返利,实质是变相的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在z市岔道口古街“日月轩”店内,未经批准,以入股“日月轩”享股息分红为由,通过公开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到期双倍分红,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60.8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承诺入股分红。被告人以开设的茶艺经营店铺为幌子,实则借宣扬祈福文化、组织少林寺旅游等幌子,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入股,并承诺高息返还入股收益。 二是通过公开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渲染公司发展前景,利用投资人贪图高利润、占便宜等心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案件警示 该案为较为典型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变相非吸类案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各类优惠返利诱骗群众参与,二是入股群众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成为公司股东,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公司登记注册中将其添加为股东,以骗取群众的信任。实际上,股东即可获得分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只收益不承担风险的好事,请广大群众一定要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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