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正文
所谓入股实质是变相非法集资
2026-05-2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564074021/20260526-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6-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所谓入股实质是变相非法集资
索引号: linshuxian564074021/20260526-00001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公开目录: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发布日期: 2026-05-26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投资入股为名,承诺保本高返利,实质是变相的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在z市岔道口古街“日月轩”店内,未经批准,以入股“日月轩”享股息分红为由,通过公开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到期双倍分红,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60.8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承诺入股分红。被告人以开设的茶艺经营店铺为幌子,实则借宣扬祈福文化、组织少林寺旅游等幌子,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入股,并承诺高息返还入股收益。

二是通过公开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渲染公司发展前景,利用投资人贪图高利润、占便宜等心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案件警示

该案为较为典型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变相非吸类案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各类优惠返利诱骗群众参与,二是入股群众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成为公司股东,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公司登记注册中将其添加为股东,以骗取群众的信任。实际上,股东即可获得分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只收益不承担风险的好事,请广大群众一定要警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