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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理财业务吗?
2026-02-19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564074021/20260219-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6-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理财业务吗?
索引号: linshuxian564074021/20260219-00001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公开目录: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发布日期: 2026-02-19

——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投资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中已经注明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孔某峰、张某发起成立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被告人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为公司股东。为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孔某峰、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2014年6月份以来,某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693.64万元。上述款项除用于支付存款客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其他被被告人孔某峰、张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工资提成、奖金发放及借贷给他人。某投资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吸收社会存款及对外放贷业务,后因借贷给他人的大量资金未能及时收回,致使集资参与人损失450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广宣传。利用出租车LED屏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投资理财模式和产品。

二是高回报。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以高息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假规范。为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孔某峰、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规范的形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案件警示

投资理财本是正常行为,但应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投机取巧必然深藏陷阱。面对社会上琳琅满目的各类投资公司,一定要睁大眼睛、加强甄别。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二看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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