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关于调整县城供暖周期保障群众冬季采暖要求的建议》的答复 | ||||||||||||||||||||||||
| 2026-06-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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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曹慧广、庞佃宝、杨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县城供暖周期保障群众冬季采暖要求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目前,我县供暖期限依据沭价格发〔2015〕4号文件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计算,19元/平方米,供暖时间自11月20日起至翌年3月10日止,供暖天数为110天,价格在全市县区内处于较低水平。 供热时间延长将会提升供热企业成本,引起供热收费价格上涨,供热收费标准及周期的调整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沂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由县发改局(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召开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通过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新的供热价格文件,由供热公司执行。 住建局已对接供热公司并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供热价格及时间,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发改等主管部门推进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让供热服务暖入人心。 感谢您对我县供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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