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四批) | ||||||||||||||||||||||||
| 2026-10-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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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临沭县市场监管局聚焦肉及肉制品、保健食品、网络餐饮食品等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向社会集中曝光4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临沭县冉生生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沭县冉生生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待售的“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保健食品)未按规定专区专柜、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案例二 临沭县大为烟酒副食商店涉嫌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沭县大为烟酒副食商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将特殊食品“红牛”“东鹏特饮”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案例三 临沂临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名都花园旗舰店涉嫌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沂临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名都花园旗舰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购进的“虎皮鸡爪”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案例四 临沭县家家乐百货便利店涉嫌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案 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沭县家家乐百货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临沭县家家乐百货便利店经营的“猪肉”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货单据等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食品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食品安全风险“零容忍”,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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